中国保险行业公约
(自2000年11月16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 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
添加时间: 【0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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