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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经营业务的通知
 

各财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保监会《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11号)和辽宁保监局(辽保监发【2009】5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规范我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我市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明确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行为
(一)、具有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保险监督部门的要求,不得拒绝和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对于商业车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报批的条款费率承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严禁与非法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手续费结算,对兼业代理业务设立专门台帐进行管理。
(三)、各保险公司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假赔案、假批单、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三、加大机动车辆保险规范力度
(一)、保险行业协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情况进行自律工作,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分析预警机制,及时对机动车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辽宁保监局。
    下半年,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整治力度,重点对机动车辆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非法代理机构,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违规经营保险业务、销售假保单的兼业代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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