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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险电子化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考试系统给予警告处理。
    1、在考试期间查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的;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的,抄袭他人答案的,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3、抄录试题内容的;
    4、在考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1、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如伪造证件、学历证明、档案等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2、由他人替考的;
    3、替他人考试者,如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
    4、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5、偷换机位;
    6、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7、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8、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9、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销售人员考试作弊的,由辽宁保监局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考试培训中心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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