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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身保险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提升辽宁(不含大连)人身保险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辽宁各人身保险公司向广大保险消费者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销售服务

1、主动出示展业证书、保险条款及新型产品说明书,履行告知义务,进行投保提示。

2、全面介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详细讲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尊重消费者意愿,推介与其自身偏好和承受能力相当的保险产品,不以任何形式强制销售。

二、承保服务

4、对于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的,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5、对于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对于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6、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不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回访服务

7、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8、回访选择适当时间,并按照规范的流程,严格使用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回访话术。

9、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销售误导等问题,自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四、保全服务

10、自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不涉及保险费缴纳的,自同意保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1、对于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主动向投保人确认是否需要缴费提示。投保人需要缴费提示的,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

1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自中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以及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

五、理赔服务

13、提供每日24小时理赔电话服务,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受理不少于8小时。

14、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指导帮助相关当事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5、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在 10 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咨诉服务

16、对外公布咨询投诉服务电话,执行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并不断拓宽便捷、畅通的咨询投诉渠道。

17、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明确答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答复,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并反馈进展情况。

18、竭诚欢迎社会监督,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添加时间: 【16-06-01】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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