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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营口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ing  Kou,缩写IA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营口地区商业保险行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营口地区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营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其团体会员,自觉接受省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会员自律管理,积极参与和认真完成省市协会的自律和服务联动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营口市站前区光华路南27号后楼4楼。邮政编码为115000。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通过理事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制定全市性自律服务标准、制度和规范;
(三)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四)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和信息平台。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平台,学习、借鉴外部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保险监管机关核准,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营口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
(一)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公司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各部门通讯录;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会员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其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
(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征求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意见。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人选由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险、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常务理事人选包括:
按各保险公司市级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比例产生。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五)决定协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六)决定秘书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监事长1名。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当然副会长人选,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并分别分管相应业务领域的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
(二)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三)副会长必须在当地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四)监事长必须在当地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
(五)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权;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六)决定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参与研究本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与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为协会的法人代表。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人选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营口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协会工作;
(三)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
(五)秘书长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可再续任一届。
第四十五条  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会应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改选秘书长。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协助理事会拟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工作,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其他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置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逐步实现全员聘用制。因工作需要,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还可以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不接受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五十条 本会秘书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四)举办大型活动单独筹集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年编制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财务支出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不退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营口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营口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营口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第三方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3 日召开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营口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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